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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立法的若干重大问题分析(4)
www.110.com 2010-07-15 16:50



  第三,B股是记名式股票,即票面上记载有股东的姓名,表明股东的姓名、地址已登记于公司的股东名册中。B股转让,必须办理过户手续,并在股票券面与公司股东名册上更改股东的姓名以表明股权的转移。采取记名股票形式比较容易管理,能够有效地防止B种股票随意转变为人民币普通股票,保证发行公司B种股票的比例保持一定数额,有效利用外资。境外投资者只能使用外汇买卖B股,成为B股与A股相区别的主要特点,形成B股特殊的法律地位,只有境外投资者使用外汇买卖B股才得以获得中国法律的保护。港台地区法学界认为,B股的特殊法律地位是明确的,但采取记名式股票,以及深、沪两交易所相当复杂的买卖程序和手续,固然可以保障境外投资者买卖B股的合法权益,防止B股发行和交易出现偏差和混乱,但商事的原则,要求简便、敏捷、安全、快速,繁琐不便的买卖手续,对于吸引境外投资者,可能受到诸多限制。??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国际资本进入中国证券市场的头一个法律问题就是对A、B股投资者的法律限制问题。在人民币不能自由兑换的情况下,将国内流通的普通股分为A、B股,分别规定用人民币买卖和外汇买卖,这是可行的,也是必需的。但是对境外投资者不能投资A股和境内投资者不能投资B股的限制,则是应该尽快取消的。从立法者的意图看,对境内投资者不能投资B股的限制,主要是担心外汇流失,对境外投资者不能投资A股的限制,主要是担心外汇汇价的波动和股价的震荡。但是中国人民币自由兑换是一定要实现的,在这之前取消对投资者身分的限制,本身就是一次实验,一次对中国资本市场、金融市场和外汇市场的考验。至于对汇价、股价和外资收购、兼并等事项的担心,完全可以通过一些临时性的单项法规作出一些限制来解决。??

  国际资本进入中国证券市场的第二大法律问题,就是外国的证券经营机构在中国的法律地位问题,以及中国证券交易制度是否符合国际惯例。需要尽快制订颁布外国证券经营机构和中外合资证券经营机构在中国开展业务经营活动的法规,对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清算程序、信息发布制度等,也要按国际惯例加以规范。??

  国际资本进入中国证券市场的第三大法律问题,就是要明确国外的投资基金在中国的法律地位,所享受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从国际资本市场情况看,基金是最主要的投资人。中国需要尽快制订颁布外国基金管理办法和中外合作基金管理办法,为国外基金进入中国市场提供法律保护和限制。??

  此外,还应指出的是,国务院新发布的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允许在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之下,境内上市外资股或者其派生形式(如认股权证和境外存股凭证)可以在境外流通转让。应该说,这一规定是有积极意义的。如果B股又在其他海外市场流通,或以一定派生形式在海外市场流通转让,将会大大扩大B股市场的容纳量,促进B股市场和国际证券市场的进一步衔接。??

  三、证券市场上企业购并的法律规则??

  100多年前,在美国的摩根(即后来的摩根集团创始人)帮助下,卡耐基成功地兼并了其他一些钢铁企业,成立了美国钢铁公司。这是世界证券史上第一个大规模兼并案,也宣告了美国经济史上第一个企业托拉斯的诞生。美国人用这样一句话评价它的意义:“上帝创造了世界,而摩根则重新组织了世界。”因为这一案例成为以后一系列兼并浪潮的开始,并由此而诞生了一系列经济巨人。正是这些巨人,成为美国经济的强大支柱,使美国成了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之一。20多年前,在香港股市也发生过一起购并案例-置地集团收购牛奶公司。这一案例成为以后一系列大资本拥入港股的开始。香港恒生指数受此推动,从600多点一路攀升至1770点,成为港股历史上第一个辉煌的高峰。在中国股票市场上,从1993年9月的中国宝安集团收购上海延中股份公司的案例起,企业收购及大宗股权交换也此起彼伏,令人目不暇接。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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