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3)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2003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
新规则的修改和充实,旨在使仲裁程序更加系统化、科学化,使仲裁委员会能更好的依照独立、公正、高效、勤勉的工作宗旨,更好的服务、方便当事人,努力为 当事人创造更加适宜的仲裁环境。新规则在报仲裁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前,广泛征求了仲裁员和有关方面、有关专家的意见,并经主任会议原则通过。在多次充分论 证后,对原《规则》若干条文进行了修订,将原《规则》条文由原来的94条增加至102条, 加强了规则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本次修订,兼顾原《规则》精神的延续性及仲裁发展的趋势,不仅对原《规则》许多不曾明确的内容作出规定,也对原《规则》中 不够规范的词、字进行了调整,而且为减少仲裁程序的障碍,修改了许多实务中易造成迟延的规定,减少仲裁程序中的不确定因素。此外,也更加强调了仲裁庭的功 能和职责、同时给予了当事人更多的程序选择权,极大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使仲裁的基本原则、仲裁的特点、优点得到充分体现。这次规则修改的幅度比较大, 涉及的范围也比较广,特别是对证据的部分进行了较大的补充和修改。以下是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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