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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8)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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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 任方补偿对方因办理案件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是办案中经常遇到的一个问题,不少当事人在其仲裁请求中都有此项内容,而且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证据运用的不断深 化,许多当事人需要请律师和专门人员等,办案费用已不仅仅限于仲裁费,其他费用的支出也是必需的,由仲裁庭裁决责任方补偿对方因办理案件所支出的合理费 用,不但保护了受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体现了仲裁的公正、公平、合理性。需要注意的是,仲裁庭的裁决应只限于当事人的请求部分,没有请求的不能超裁。
   4、关于退费问题(见新规则第六十六条)
   新规则对仲裁费的退费问题进行了部分修改,增加了根据案件进展的实际情况和仲裁委员会退费比例的规定,按一定比例退回预收的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具体比例由《办案细则》中规定。
在此条第二款中增加了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因仲裁协议效力异议或仲裁案件管辖权异议终结仲裁的,仲裁委员会退回预收的案件受理费,但可根据案件已进展的实际情况收取一定比例的处理费的内容,使此类问题更加有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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