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7)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在仲裁员回避问题上,新规则一是增加规定了仲裁员回避的情形(见新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4、5项的规定),同时规定了当事人未申请回避,该仲裁员也未自行回避时,仲裁委员会有权决定该仲裁员回避(见新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使回避制度更加完整,保证了仲裁程序的公正性。二是针对由于当事人事后聘用的代理人造成仲裁员回避情况,新规则在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收到仲裁庭组成通知后聘请的代理人与仲裁员形成本章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回避情形”造成仲裁员回避的,该当事人将被视为放弃其就此提出回避的权利,并且承担因回避事由拖延案件审理所产生的费用。这样规定是为了避免当事人利用回避制度故意拖延审理,提高仲裁效率,以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五、增加规定了仲裁庭办案秘书的条款(见新规则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仲裁庭办案秘书是秘书处的专职工作人员,在仲裁委员会与仲裁庭之间起着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因此,在仲裁庭办案过程中不仅仅是书记员的角色。基于此,在新规则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增加规定了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应当指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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