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30)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的 规定,允许当事人合意对《规则》做一定程度的修改,但要求当事人的合意必须经仲裁委员会的同意。至于国内仲裁案件,考虑到目前国内的法制现状和仲裁的实际 情况,暂时未作修改,但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的完善及和国际的接轨,允许当事人合意修改,包括另行选择其他规则应是顺理成章的事。
十三、关于简易程序问题
1、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争议金额由原来的30万元改为20万元(见新规则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降低争议金额主要是考虑到山西的经济现状和以往办案的实际情况所决定的。
2、增加第一次开庭审理以后的开庭审理日期的通知,不受三日(涉外案件十日)期限的限制的规定(见新规则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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