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32)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十五、其他方面的修改
1、在仲裁申请书应写明的内容中增加了电话号码、邮政编码(见新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目)。其目的是为了方便联系和送达。
2、 在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认为仲裁申请书不符合规定的,可以要求当事人补正的基础上增加了限期补正,补正前视为没有受理;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没有提出申请的规定。(见新规则第十四条第二款)这样使仲裁程序更加健全。
3、增加了送达举证通知书的内容;同时参考《证据规定》,新规则规定,给当事人举证的期限不少于三十日。(见新规则第十五条第二款)具体期限由仲裁委员会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决定。
4、在附则中增加了:本规则对证据规则没有规定的部分,适用法律规定。法律未规定的,参照执行司法解释的规定(见新规则第九十条)。本次规则的修改,虽然增加了不少有关证据的内容,但也无法这穷尽全部,为了弥补规则的不足,增加此条规定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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