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8)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1至2名 工作人员为仲裁庭办案秘书。另外,根据以往的实践经验和教训,使仲裁程序更加透明、公正,在新规则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增加规定了仲裁庭办案秘书有前款情形 或有第二十九条情形(因办案需要会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除外)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仲裁委员会秘书处更换仲裁庭办案秘书,仲裁委员会秘书处也可以自行更换仲 裁庭办案秘书的条款,使仲裁程序更加完善。
六、增加了仲裁辅助人的规定(见新规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二款、第九十九条)
新规则规定“当事人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的,应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的基本情况和出庭需说明的问题。”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在法学理论上又称作诉讼(仲裁)辅助人,《民诉法》及原《规则》都未涉及此概念,去年四月一日起实施的《证据规定》对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的问题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因此,新规则有必要加以规定。
- 上一篇: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规程
- 下一篇:台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相关文章
- ·中国国际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基本框架
- ·中国国际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三次修订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海口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2002年印度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2001年东京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197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 ·美洲国家商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 ·197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 ·2000年加拿大ADR委员会仲裁规则
-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大同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汉中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吉林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马鞍山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南宁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