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6)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十一、关于仲裁费用方面的修改
1、将原《规则》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中的"案件受理费"改为仲裁费用。"可以缓交"修改为可以缓交或者减交部分仲裁费。缓交、减交比例由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确定。修改后不但方便了当事人,而且有利于仲裁委员会灵活掌握。(见新规则第二十六条)
2、删去了原《规则》第五十六条的内容,这主要是考虑到目前的处理费是按标的额比例收取所决定的。处理费按标的额收取在依据上确实不足,我们考虑以后将做适当的修改。在收费标准没有修改之前如果按原《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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