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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17)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第四十二条  仲 裁委员会在送达受理通知书和仲裁通知书时,一并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载明举证范围、举证期限以及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应在举证通知书指定的 期限内提交证据,对证据分类编订,简要说明证据来源、证明对象、内容。仲裁委员会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后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证据交换。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延期并说明原因,由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决定是否延期。对当事人故意拖延而逾期提交的证据,不予质证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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