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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24)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二)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发言;

(三)互相辩论。

辩论终结,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按照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双方最后意见。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未到庭;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第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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