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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25)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仲裁庭秘书应当制作庭审笔录,并可对庭审活动录音和录像。

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要求仲裁庭补正;如仲裁庭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

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

庭审笔录、录音和录像只供仲裁庭查用,对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以外的人保密。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其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仍可以根据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六十五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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