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26)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结果制作裁决书或者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和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十六条 调解书应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本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六十七条 如果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在其后的仲裁程序及司法程序和其他任何程序中援引对方当事人或仲裁庭在调解过程中的任何陈述、意见、观点或建议作为其申请、答辩及或反请求的依据。
第六十八条 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仲裁裁决应当依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仲裁裁决依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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