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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10)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仲裁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仲裁委 员会,并由仲裁委员会通知对方当事人。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提交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反请求申请书和有关证明材料以及其他有关文件时,应当提交一式五份,对方当事人每增加一人,则相应增加一份,如果仲裁庭组成人数为一人的,则相应减少两份。
第三章    仲裁庭的组成
    
第二十八条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一方为二人以上的,应当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同一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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