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27)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万元(指人民币,下同)的,适用本简易程序;争议金额超过25万元但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的,或者争议性质属于不能确定具体金额的案件而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的,也可适用本简易程序。
第七十八条 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经审查可以受理且适用简易程序的,仲裁委员会应于四十八小时内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受理通知。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受理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双方当事人逾期未能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应当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案件。
第七十九条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
如有反请求,应于答辩期内书面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并交纳反请求费用。逾期提出,仲裁庭不予考虑。
第八十条 仲裁请求的变更或反请求的提出,不影响简易程序的继续进行。但变更后的仲裁请求或反请求与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有抵触且当事人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不适用本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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