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22)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庭审笔录、录音和录像只供仲裁庭查用,对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以外的人保密。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撤回仲裁申请反悔的,仍可依据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六十五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结果制作裁决书或者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制作调解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十六条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本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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