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11)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三十条 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第三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规则的规定约定仲裁组成方式并从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指定仲裁员。
当事人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未选定、又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第三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三条 仲裁庭秘书应当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十日内将当事人提交有关文件材料发送仲裁庭仲裁员。
第三十四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向仲裁委员会披露并请求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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