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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30)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答辩书和有关证明文件。
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于十日内将答辩书副本发送给申请 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八十八条 被申请人如有反请求,应当在答辩期限内书面向仲 裁委员会提出。
申请人应自收到被申请人的反请求申请书之日起四十五日之内向仲 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答辩。
    
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自收到当事人财产保全申请四十八小时内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自收到当事人证据保全申请 四十八小时内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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