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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劳动争议案分析

发布日期:2013-04-10    作者:石志忠律师
一起劳动争议案分析
[案情简介]
民营北方医院的马护士于20096月至北方医院工作,未签劳动合同,工作至20127月,医院认为其工作中多次存在过失,口头通知马护士将其辞退。现马护士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8050元、加班费5060元、双倍工资82800元、赔偿金16100元,共计112010元。
[指导意见]
医院接到传票,老板一下就慌了神,不至于,赔偿这么多钱。多方展转,医院决定委托石律师代理,石律师通过审阅对方起诉材料及对医院调查到的情况,提出以下举证指导意见:1、收集当初院方要求签合同,马护士不愿意签的证据和理由;2、收集马护士工作出错的证据及相应的证人和证明材料,何时何事何人何处方尽可能详细;3、提供院方规章制度并向员工公示的证据;4、提供考勤、工资单
[庭审概略]
综合马护士的诉求和收集到的证据资料,石律师做了两手打算,简要答辩,如下
第一观点:申请人的诉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因为被申请人认为与申请人之是存在的是劳务关系,不应适用劳动法律法规来调整,如果有争议,申请人可直接去法院诉讼更合适。
被申请人之所以这么认为,原因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未签劳动合同,根本原因是申请人不愿意,被申请人在原籍某县立医院有正规的单位,是事业单位,工作未辞,其目前生活在南京找份职业,仅是照顾孩子上学需要,具有不稳定性,故其不与被申请人签合同。试想,被申请人那么多员工都签有正式劳动合同,没有必要将原告丢在一边,所以申请人的说辞根本不符合常理。被申请人在申诉请请求中说其多次要求被申请人签合同,说被申请人拒绝,完全是欲加被申请人之罪的杜撰。事实是被申请人多次要求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但是由于申请人基于自己有正式并且较稳定的事业单位,并且如果被申请人与其签订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恐对其今后产生不利影响,而拒绝与被申请人签订合同,不签合同责任不在被申请人。基于申请人与其他单位的人事关系,被申请人认为与申请之间是劳务关系,其有关基于劳动关系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故请求仲裁庭,依法驳回其诉请。
第二观点:事业单位的在编工作人员能否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及交纳社会保险,请仲裁委依法释明及裁断。如果成立事实劳动关系:
一是被申请人劝退申请人有依据。被申请人所属的是医疗行业。对从业人员的技术要求、工作责任性要求较高。在申请人入职之时依照行业规定、被申请人内部规定,对申请人进行了宣导学习,但申请人工作中多次出错,几乎酿成医疗事故,被申请人有苦难言,因为说出来会影响声誉和业务,为严肃劳动纪律与制度,被申请人才将申请人辞退。所以,不存在给予经济补偿。
二是申请人没有加班事实,主张加班费,没有依据。如果有偶尔的加班工作,被申请人已经在津贴中及时支付了相应的报酬。
三是申请人从2009628日就到被申请人处工作,依据江苏高院与省劳动人事仲裁委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指导意见(二)的规定,如果主张未签合同双倍工资,至少应在2011628日前主张。申请人此项请求已过诉讼时效。
基于上述事实,请求仲裁庭查明事实,依法驳回申请人的申诉请求。
[案件结果]
经过审理,在仲裁员的斡旋下,晓以法律规定,马护士不得不面对现实,因为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仲裁员问石律师医院能否给予一定补助,事前石律师已经和医院协调好多种结果的可能性,正好落入石律师下怀,尽在掌握之中。石律师也是心肠特软之人,也做了医院工作,毕竟人家工作了好几年,功劳苦劳都有,在此情况下,和医院争取了5000元,包括尚未支付的半个月工资,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对此争议,不再有任何纠纷。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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