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关键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的重要性
发布日期:2014-12-03 作者:宋长贵律师
2004年2月,物流公司注册成立并与某包装公司建立业务关系,由物流公司为包装公司办理国内公路运输业务。张某原系物流公司员工,负责与包装公司的接货和送货,并在交货单上承运人处签字。2006年8月,张某离职,并于2007年5月成立独资企业。
同年6月,张某公司与包装公司建立国内公路运输业务。2008年8月,包装公司开始终止与物流公司业务往来。物流公司认为,张某掌握其商业秘密,并利用掌握的商业秘密,使其独资公司与包装公司建立了业务关系,致使物流公司业务额严重下滑。因此起诉请求判决张某及其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40万元经济损失。
【导致结果】
物流公司诉称张某利用其在物流公司工作期间,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得物流公司的客户资料,并利用这些资料与包装公司进行交易,其行为严重损害了物流公司的利益。
法院审理后认为,物流公司未能就“其经营信息具备商业秘密并已采取保密措施的特征”提供相关证据,故对物流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理分析】
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侵犯商业秘密,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权利人要想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首先要确定哪些信息是自己的商业秘密,这一点我们通常要求制订公司的保密制度;其次是对涉密资料采取保密措施,包括与保密义务人签订保密协议,对涉密文件标注秘密等级等;最后就是要证明侵权人使用的信息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具有一致性或者相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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