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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地产律师点评一件借名买房合同效力纠纷

发布日期:2017-08-07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张丽诉称,被告因拆迁取得购买回迁房的资格,原告与被告家协商一致由原告购买回迁房,房屋在符合上市交易条件时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原告出资后买了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天国小区123号房屋,房屋产权登记在被告名下。房屋交付后,由原告装修并居住至今。2016年5月,该房屋可以上市进行交易,原告便要求被告履行约定,被告拒绝为原告办理过户登记。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1、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位于石景山区天国小区123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李晴辩称,购买回迁房是被告获得的定向补偿政策,房屋的认购资格是被告专属的,被告及其家人有多个认购资格,但因资金不足,不能一次性支付房款。因此,被告公公向其弟借款,房屋由其弟使用,在借款还清后将房屋收回。原、被告之间就房屋买卖问题并没有进行协商,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及其母亲获得购买回迁房的认购资格,被告在2009年3月14日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该房屋由原告出资进行了购买。合同签订后,原告向房地产公司缴纳了房款550000元。该房屋交付后,由原告办理了入住手续,并交纳了契税、公共维修基金、产权证登记费代办费印花税等相关费用。房屋的装修费也是原告出资期间还交纳了水电费、燃气费、供暖费、物业费、有线电视费等相关费用。后房屋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所有权登记在被告名下。房产证、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合同联机备案表、购房款发票、购房款刷卡单、购房款支付银行明细单、契税缴款书、公共维修基金收据、专项维修基金卡、产权证登记费代办费印花税收据、物业费票据、供暖费票据、水电燃气费票据、有线电视回执、联通入网资料、房屋装修合同文件、装修费收条、家具及附属设施购买票证资料等购房手续及票证均在原告处保存。被告曾自认办理房屋交房手续是双方一同前往。

四、北京石景山区法院判决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李晴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持相关手续前往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将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天国小区123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张丽名下,张丽予以协助。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所提出的主张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来加以证明,对自己所提出的主张不能提供证据的应由其来承担由其产生的不利后果。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是借名买房关系还是借款关系。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该房屋是原告出资购买,并在交房后由原告装修并居住至今。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预售合同、相关票据手续等购房和入住材料,均在原告处保存。因此,双方之间可以认定存在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被告称因购房时资金不足,双方约定原告出资购买房屋,房屋由原告使用,在被告将房款偿还后房屋由被告收回,但被告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并且关于对于购房款及其购房手续的问题,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提出异议,被告所称不符合常理。该房屋属于因工程拆迁而取得的安置性房屋,被告是基于拆迁而获得购买该房屋的资格,其与原告之间约定的借名买房协议并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之间的借名买房协议合法有效。现该房屋以具备上市交易的条件,被告应按照双方当时的约定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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