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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运广东湛江储运公司诉利昌隆贸易有限公
www.110.com 2010-07-24 14:55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外运广东湛江储运公司(Eternal Resources Limited)。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利昌隆贸易有限公司(Eternal Resources Limited)。

  原审原告:诚联国际发展有限公司(Honour Link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Limited)

  原审被告:广东湛江船务代理公司。(Eternal Resources Limited)。

  1998年5月12日,安锋国际贸易公司(An Feng International Ltd,下称安锋公司)作为卖方、诚联国际发展有限公司(Honour Link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Limited,下称诚联公司)作为买方签订了一份编号为SL80006/S合同,约定:螺纹钢10,500吨,单价为湛江233美元/吨,CNFFO.CQD,总价款为2,446,500美元。5月13日,诚联公司通过盘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公司(Bangkok Bank Public Company Limited,Hong Kong下称盘谷银行)开出以安锋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5月15日,百威代理有限公司(Barwil Agencies Ltd)代表船长在香港签署了本案第1-7号正本提单各一式三份。此提单为指示提单,托运人已作空白背书。5月18日,利昌隆公司与湛江市财贸发展总公司(下称湛江财贸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利昌隆公司将10,500吨钢材售予湛江财贸公司,单价为湛江237美元/吨,CNFFO.CQD,总价款为2,488,500美元;此外,还约定付款条件为:第一期货款须于合同签署日起2天内支付700,000港元,余款须于货物在目的港完成卸货后7天内付清。5月25日,利昌隆公司作为买方、诚联公司作为卖方签订了一份编号为HLC98003/S合同,约定:螺纹钢10,500吨,单价为湛江235美元/吨,CNFFO.CQD,总价款为2,467,000美元;还约定利昌隆公司须以承兑单证90天后付款的信用证方式支付30%货款,并在承兑45天后以现金支付其余70%货款。5月29日,利昌隆公司就“康华”号所载货物通过保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向中国招商保险有限公司投保,支付保险费3,181.86美元。6月3日,诚联公司与利昌隆公司向盘谷银行出具信托收据,承诺支付上述信用证项下所签署的信托收据的全额货款,即2,441,942.52美元,诚联公司从盘谷银行取得本案1-7号正本提单。同日,诚联公司将本案1-7号正本提单交给利昌隆公司,并确认自该日起,诚联公司不再享有货物或提单的权利。6月4日,诚联公司向利昌隆公司出具《商业发票》,载明:货物螺纹钢10,480.440吨,总价款为2,462,903.40美元。8月18日至9月2日诚联公司与利昌隆公司分九次向盘谷银行付货款及利息,据盘谷银行出具的收款收据,合计为2,461,683.39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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