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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运广东湛江储运公司诉利昌隆贸易有限公(16)
www.110.com 2010-07-24 14:55

  综上,利昌隆公司、诚联公司以其所持有的3-7号正本提单提起侵权之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湛江储运公司上诉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应当予以纠正。根据《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2000)广海法事字第54号。

  二、驳回利昌隆公司、诚联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

  [要点提示]

  本案是关于海运提单项下货物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争议的焦点为在承运人凭无正本提单放货后,正本提单合法持有人是否仍拥有提单项下的货物权利。

  根据《海商法》的有关规定,提单具有以下三种作用:1、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2、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3、物权凭证,构成承运人据以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保证。由于物权是绝对权,其相对的义务主体是任何人,所以提单可自由流通,在国际贸易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是,这种作用并非永久存在,一旦提单持有人向承运人主张权利,提取货物,这种作用即归于消灭。

  在本案中,利昌隆公司、江财贸易发展总公司以及湛江储运公司分别为提单的合法持有人、货物的受让人及承运人委托之货物管理人,本应依法依程序履行相应的义务,却共同参与了凭无正本提单的放货与提货。由此,法庭可以认定他们作为提单的利害关系人,一致同意放弃基于提单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及责任。最终,二审推翻了一审判决,改判为提单的物权效力消灭,法律关系已转变为提单持有人与货物受让人的合同关系,从而充分体现了民商法中的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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