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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运广东湛江储运公司诉利昌隆贸易有限公(7)
www.110.com 2010-07-24 14:55

  (五)利昌隆公司的诉权在伦敦已经得到实现,无权要求双重赔偿。利昌隆公司、诚联公司就其因无提单放货造成的损失,已在英国高等法院向“康华”轮的船东和光船租船人提出索赔,船方已向其赔付875,000美圆作为该案的最终解决。现在利昌隆公司、诚联公司选择在不同的司法管辖下针对同一事由提起第二个诉讼,是企图获得双重赔偿,不应支持。

  (六)利昌隆公司、诚联公司可能是湛江9898重大走私案的同谋者,本案可能是走私犯罪集团侵害国家财产的继续。利昌隆公司、诚联公司参与的数船钢材进口皆涉及走私,其是否无辜的提单持有人令人质疑。有以下的疑点:1、根据湛江船代公司肖明杰的供述,早在“康华”轮到港前,利昌隆公司的曾小姐就与走私犯谢玉梅一起到湛江船代公司了解过放货情况。但令人不解的是,1998年6月3日船舶到港后,直至10月2日之前,利昌隆公司、诚联公司皆未向船方、湛江船代公司及湛江储运公司主张货物权利。2、湛江船代公司及在押犯罪嫌疑人肖明杰都承认,1998年8月6日,谢玉梅曾向湛江船代公司出示本案3-7号提单以换取提货单。1998年8月6日谢玉梅在未付款的情况下从利昌隆公司、诚联公司处取得提单则说明他们与谢玉梅之间的关系并非正常的业务关系。3、本案“康华”轮上共载有7张提单项下的货物。其中第1、2号提单项下的货物走私犯谢玉梅、李勇是凭提单提货。因此,从谢玉梅、李勇取得第1、2号提单的方式可以反映其与利昌隆公司、诚联公司之间的业务合作流程。依据利昌隆公司与船东和解协议的约,利昌隆公司已经放弃对湛江储运公司的请求权。

  湛江储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进一步提出以下意见:

  (一)依据利昌隆公司与船东和解协议,利昌隆公司已经放弃对湛江储运公司的请求权。1、利昌隆公司与船东签订的和解协议第四条约定:在本协议第6条的前提下,索赔方收到的875,000美元应作为他们向船方其任何一方提起的任何和一切无论何种性质的索赔(包括相关利息和诉讼费用)的全部和最终解决方案,并且索赔方解除船方对由于上述提单、货物的灭失和/或损害或者船方、其代理人或其行为可能由船方承担责任的人放货而向船方提出的一切命令、索赔、行动、诉因或诉讼之责任。该协议第五条约定:在本协议第六条的前提下,索赔方(分别地或连带地)保证不对船方的任何一方就上述提单、货物的灭失或损害或者船方、其代理人或其行为可能由船方承担责任的人放货而进一步提起诉讼或提出任何命令或索赔。2、本案关键的问题是作为港方的湛江储运公司在本案中是否属于船方。在我国,货物在港口的交接方式是采用船港交接,对货方而言,港方即是船方。在利昌隆公司2000年12月12日向原审法院补充提交的证据26中,船方在英国的代理律师夏礼文律师行明确在其第19点意见中说明:租船人的代理(在本案中是湛江外代公司)和/或港务局作出的命令或指示可以视为租船人的命令或指示。本案中的港务局即是指港方,也是指湛江储运公司。在利昌隆公司一船方签订的和解协议中,租船人是被视为船方的。显然本案中湛江储运公司完全是属于协议中船方的范畴。3、根据利昌隆公司与船方的和解协议,利昌隆公司在获得赔偿后,已保证放弃对船方、或其代理、或其行为所能同船方承担责任的人放货的请求权。鉴此,利昌隆公司依照其与船方签订的和解协议已无权向利昌隆公司提出与货物或提出与货物或提单等有关的请求。4、结论:根据利昌隆公司与船方的约定及保证,利昌隆公司已经充分行使了法律救济手段并获得了补偿,同时利昌隆公司亦对其权利包括对诉权进行了处分,其结果是利昌隆公司已放弃或丧失了对湛江储运公司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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