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9)塘民初字第881号
二、继承人的基本情况:本案四原告及被告系被继承人李树良之子女,均系第一顺位继承人,被继承人李树良生前没有其他被抚养人。
三、被继承人李树良生前没有债权(国库券除外)。
四、清点财产笔录中被继承人李树良遗产:座落在塘沽区向阳里5栋1门101号房屋一套作价人民币56000元整;生活用品衣物等价格协商完毕。
五、清点财产笔录中除原告李建平、李跃进,被告李世平主张为个人财产部分外,其他部分均认可是遗产。
六、药品、炊具已均分。
本案经当事人当庭陈述、举证、质证、辩论双方争执的焦点和本院的评判意见。
一、争执焦点
(一)被继承人李树良的死亡时间;
(二)被告李世平主张的口头遗嘱是否成立;
(三)被继承人李树良遗产的范围及数额;
(四)被继承人李树良的债务是否成立及数额;
二、本院对执行问题的评判意见和证据的认定。
(一)被继承人李树良的死亡时间:
原告李爱萍、李建平、李宝萍均陈述被继承人李树良死亡时间为1999年4月21日晚,但未提供其他证据。原告李跃进、被告李世平均否认并陈述被继承人李树良死亡时间为1999年4月22日,并提供了中共塘沽区委办公室1999年5月6日(津塘恤字第99004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故证明书(复印件),该证明书证明被继承人李树良死亡时间为1999年4月22日。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予以确认,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认定为1999年4月22日。
(二)被告李世平主张的口头遗嘱是否成立。
被告李世平陈述,被继承人李树良留有口头遗嘱,将现住房(向阳里5栋1门101号)给原告李跃进,将李跃进现住房由被继承人李树良购买后给被告之子。关于存款和现金给儿子一份,女儿半份的方法进行分配,对第三代出类拔萃的予以将励,不搞平均主义。原告李跃进对此无异议。原告李爱萍、李建平对被告陈述有异议,认为根本不存在口头遗嘱,针对原告李爱萍、李建平、李宝萍提出的异议被告向本院提供了证人赵文河、王静珍出具的书证和代理人调取的二证人的调查笔录。二证人均证实了被告李世平陈述的内容,并补充立遗嘱的时间第一次是1998年8月22日,第二次是1998年8月23日,二证人还证实自被继承人李树良立遗嘱后至病故期间一直处于病危状态,证人王志刚、李佩焕的证言称:表爷病重住院期间我们于3月14日前去看望表爷,表爷跟我说看来我的年岁比较大了,病也很重,我准备把我的住房给老表叔(指原告李跃进),老表叔那套房子留给长孙李雷....再说我这几个儿女对我怎么样你基本上都了解,我的意思这点钱孝敬的多给,不孝敬的少给,或者不给,并且多赞助一下我的长孙李雷作为上学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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