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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伟贤、杜康宁诉杜伟琼、杜观沛房屋产权继承
www.110.com 2010-07-23 14:56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9)珠中法民终字第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杜伟贤,男,36岁,汉族,珠海市人,住珠海市湾仔镇南堡村67号。
  委托代理人方莉,珠海市海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毛少娴,是杜伟贤之妻,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康宁,男,38岁,汉族,珠海市人,住珠海市湾仔鸿景花园8栋313房。
  委托代理人聂安兴,新会市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艳芳,新会市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伟琼,女,30岁,汉族,珠海市人,住珠海市前山港职工宿舍。
  委托代理人张晓玲,珠海市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杜观沛,男,38岁,现下落不明。
  上诉人杜伟贤、杜康宁因房屋产权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1998)珠香民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规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位于湾仔镇海傍街15号房屋是李伍妹出资建造,建造房屋时,作为家庭成员的原、被告尚未有劳动能力,李伍妹生前签订的赠与合同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尚未依法成立,没有对该房作出处分,故湾仔海傍街15号房屋属李伍妹的遗产,庭审中,原、被告对此亦表示认可,应予确认。湾仔石角咀71号二层楼房及平房一间,是由李伍妹申请建设用地,由当时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杜伟琼、杜康宁、杜伟贤在共同生活和劳动中,共同出资或出力建造的,虽然以被告杜康宁、杜伟贤的名义领取产权证,但仍应视为李伍妹与原告杜伟琼、被告杜康宁、杜伟贤的共有财产。李伍妹生前没有立下遗嘱,死后遗产份额按法定继承处理,被告杜观沛不是湾石角咀71号房屋的共有人,但依法可继承李伍妹的遗产。考虑原、被告各人对房屋的居住现状及继承份额,位于湾仔海傍街15号房屋归原告所有,石角咀71号二层楼房归被告杜康宁、杜伟贤共有(各占二分之一),石角咀71号平房归被告杜伟贤所有,按应占份额的多少、按评估应扣除补交地价后的现价值予以折价补偿。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1条、第72条、第75条、第76条、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条、第3条、第5条、第9条、第10条、第13条第1款、第26条第2款、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8条、第29条、第31条第1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位于珠海市湾仔海傍街15号二层楼房的所有权归原告杜伟琼,三楼加建亦归原告杜伟琼使用。原告杜伟琼应补偿被告杜康宁、杜伟贤、杜现沛各人继承份额人民币33993.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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