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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爱萍、李建平、李宝萍等诉李世平继承纠纷案(3)
www.110.com 2010-07-23 14:56


  本院认为李振鹏虽与李跃进系亲属关系,但其陈述的财产情况与李跃进所陈述的部分财产情况一致,原告李爱萍、李宝萍,被告李世平对该证人证言无异议。本院对证人李振鹏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原告李跃进主张的黑色办公桌二张、麻将桌一张、四把椅子认定为其个人财产,原告李跃进所主张的黄色办公桌两张,双开门黄色大立柜一个亦系个人财产,因未能进一步举证证实,本院不予确认。
  (3)被告李世平陈述北京牌54厘米彩电一台(8303型)、上海凯歌黑白电视机一台(408型)、日本胜利牌彩电一台(由黑白电视改制成彩色电视)、三台电视机系其个人财产。原告李爱萍、李宝萍、李跃进对此无异议,原告李建平对被告李世平的陈述有异议,但未能针对其陈述进一步举证,故本院对原告李世平的陈述予以确认。
  被告李世平主张音箱三个、麦克风一对系朋友在其父死后存放在向阳里5栋1门101号的,并提供0068264号销货凭证证实,四原告对被告陈述无异议,本院确认被告李世平主张上述财产不属遗产。
  被告李世平陈述TF8800型收录机一台(双卡)、红外线取暖器一个是其个人财产,原告李爱萍、李宝萍、李跃进对此无异议,原告李建平有异议,但未向法院进一步举证,本院对被告李世平主张以上财产系个人所有予以确认。
  被告李世平主张,电烤箱一个系父亲生前赠与,对被告陈述,原告李爱萍、李宝萍、李建平有异议,李跃进无异议,针对三原告的异议被告向本院提供了证人张广其、赵伯敏、杨友志的证言:张广其证实于1998年12月去李世平家看见于金荣(被告之妻)用电烤箱烤鸡腿,在拿出时不小心把手烫了。
  赵伯敏证实:在他家看到李世平家人使用电烤箱并听于金荣(被告之妻)说是爷爷(被继承人)给的。
  杨友志证实在李世平家看到了电烤箱有几年了,经常烤羊肉串。
  本院认为三证人均证实在被告处见过电烤箱,但未能证实被继承人与被告之间的赠与过程,故对被告主张不予支持。
  被告李世平陈述清点财产笔录中的财产酒柜一个,单人沙发一对,按摩器一个是其个人财产。原告李爱萍、李宝萍有异议,认为以上财产放在父母住处多年应为遗产,原告李建平、李跃进表示不清楚是谁的产权,针对二原告的异议,被告对以上主张未进一步举证证实,故本院对被告以上陈述不予确认。
  2、被继承人是否将座落在塘沽区向阳里5栋1门101号房屋赠与原告李跃进。
  原告李跃进主张,被继承人李树良生前将座落在天津市塘沽区向阳里5栋1门101号房屋赠与其本人,对原告李跃进的主张,原告李爱萍、李建平、李宝萍否认,被告李世平陈述被继承人生前口头遗嘱中谈到将房子给了李跃进,针对三原告的异议,除被告陈述外原告李跃进对以上主张未能进一步举证,故本院对原告李跃进的陈述因证据不足不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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