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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邦公司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商标(2)
www.110.com 2010-07-08 17:35

  中文“杜邦”商标最早由在瑞士注册的内穆尔杜邦国际公司于1976年11月在我国商标局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31类、30类、46类、26类,于1995年10月经我国商标局核准转让给本案原告杜邦公司。杜邦公司又于1986年11月在我国商标局注册了中文“杜邦”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3类。以上注册商标经续展现均在保护期内。杜邦公司于1999年2月在我国商标局注册了“DU PONT”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1999年4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发布《关于印发<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通知》[商标(1999)13号],该通知载明:“为加强商标办案工作,突出商标执法重点,加大商标执法力度,树立商标执法权威,我局编制了《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列入本名录中的重点商标是从全国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有关商标代理组织上报的材料中筛选出来的,在市场上有较高知名度,被侵权假冒比较严重且涉及两个以上省级行政区域的注册商标。”“DU PONT” 文字商标被列入该重点保护名录中。

  杜邦公司在美国、德国、加拿大、俄罗斯等十七个国家注册了三级域名,均为“dupont.com.行政区缩写”或 “dupont.行政区缩写”或“dupont.co.行政区缩写” 的模式。

  被告国网公司于1996年3月注册成立,其经营范围为计算机网络信息咨询服务、计算机网络在线服务、电子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等。1998年11月2日,该公司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注册了域名“dupont.com.cn”(注册编号981102005077)。该域名至今没有实际使用。经查被告还使用世界500强企业之一的陶氏公司的商标“dow”注册了域名“dow.com.cn”,该域名亦没有实际使用。

  1999年3月,杜邦公司在中国的子公司中国杜邦有限公司致函被告:“本公司注意到你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了域名”dupont.com.cn“。杜邦公司以DUPONT商标注册并经营国际商业活动有近200年历史,同时是DUPONT商标(包括椭圆标志)在世界各国的注册所有人。本公司在中国拥有十余家独资或合资公司,均以”DUPONT“之名注册。本公司亦在中国注册了”DUPONT“商标。本公司在美国和其他国家的域名为DUPONT.COM.我们要求立即停止使用DUPONT域名,并立即撤销对”dupont.com.cn“域名之注册。”

  1999年11月4日,北京市公证处应香港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的申请,对被告在互联网上的网页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99)京证京字第31436号公证书。根据该公证书,被告在其网页中载有:域名是企业在互联网上的“商标”,是其他企业用户识别和访问企业网站最为重要的线索。从商界看,域名已被誉为“企业的网上商标”。投注上域名比商标被抢注更头痛。国网公司提供包括域名注册、虚拟主机…等一整套企业信息化解决方案,协助企业实现电子商务。在该网页上还明确载有域名注册条件,其中有“不得使用他人已在中国注册过的企业名称或商标名称”。

  庭审中,被告不能说明该公司的名称、地址、简称、标志、业务或其他任何方面与“dupont”一词有关。

  另查,原告杜邦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的调查取证费用共计2700元人民币。

  以上事实,有原告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交的“驰名商标申请表”及其附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商标(1999)13号通知、中国杜邦有限公司致被告的信函、“DUPONT”文字及椭圆形商标的商标注册证、“杜邦”商标注册证、杜邦公司的广告、(99)京证经字第31435号公证书、第981102005077号域名注册证、(99)京证经字第31436号公证书、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在本案中,原告指控被告的行为侵害原告的民事权利,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据此请求法院依法追究被告的民事侵权责任,因此本案应属民事权益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被告关于本案不属民事诉讼、原告应提起行政诉讼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子支持。杜邦公司在美国注册设立,系美国法人。我国与美国均属《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本案处理应适用我国相关法律及《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

  杜邦公司已将椭圆字体“DU PONT”商标在94个国家、地区及组织注册,其中最早注册在1921年。通过杜邦公司多年以来对该商标大范围持续的广告宣传,以及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良好的质量,杜邦公司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实现了数额可观的销售量,在全球拥有大规模的用户群。椭圆字体 “DUPONT”商标于1976年在我国注册,杜邦公司对该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我国作为杜邦公司产品的重要市场,杜邦公司亦投入了巨额的广告费用,使用椭圆字体“DU PONT”商标的商品在我国拥有大量的消费者。椭圆字体“DUPONT”商标在我国市场上已享有较高声誉,为我国相关公众所熟知。鉴于以上事实,杜邦公司在本案中关于椭圆字体“DUPONT”商标属弛名商标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商标是否驰名是一种客观存在,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实质上是对涉及民事权利的客观事实的确认,因此人民法院有权就案件涉及的商标是否属驰名商标作出认定。被告关于椭圆字体“DU PONT”商标未经行政认定程序,不属驰名商标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确立了弛名商标的保护制度。本案中椭圆字体“DU PONT” 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应当受到在普通商标一般保护的基础上的更高水平的特殊保护,这种保护应理解为可以将保护的客体扩大到与其注册时所指定的或其实际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由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的知名度,即使在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被使用,也会引起公众误认为其出处与驰名商标有某种联系,从而引起混淆,或产生降低驰名商标显著性、损害其商誉价值的后果。因此,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以任何形式对驰名商标进行商业性使用,是保护驰名商标的本质所在。互联网在近几年获得飞速发展,已成为企业生存及发展必不可少的工具,在互联网上应给予驰名商标高于一般商标的特殊保护,以使驰名商标及其商誉价值免遭损害。

  城名是互联网用户在网络中的名称和地址。域名具有识别功能,是城名注册人在互联网上代表自己的标志。由于域名有较强的识别性,网络中的访问者一般凭借域名来区分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域名日益成为企业在互联网上的重要标志。域名的这一特性使其在商业领域具有重要的知识产权意义,企业往往尽可能使用其商标或商号作为域名;使访问者可以通过域名识别网站创立者的商品和服务。在域名上使用驰名商标,还可以利用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和信誉进行商业宣传,以吸引客户,获得较高的访问率。商标权人应有权以域名的方式使用自己的驰名商标,在互联网上享受该驰名商标所带来的利益。因此,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行为,必然会给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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