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U PONT” 文字标志为原告驰名商标椭圆字体“DUPONT”中最重要的一部分。被告注册的“dupont.com.cn”域名中,使用原告驰名商标“DU PONT”作为该域名中最具识别性的内容。如被告注册的域名在互联网上投入使用,必然会导致公众误以为该域名的持有者与“DU PONT”商标有某种联系,引起公众对其出处的混淆;同时,被告注册“dupont.com.cn”域名后并不使用,实际上阻止了杜邦公司将其驰名商标以最简洁的方式用于域名注册,妨碍了杜邦公司在中国互联网上使用自己的商标进行商业活动。被告不能说明其名称、地址、简称、标志、业务或其他任何方面与“dupont”一词有关,不能证明其对“dupont”享有在先权利或注册该域名的正当理由。而被告作为注册域名的代理商,明知“不得使用他人已在中国注册过的企业名称或商标名称。注册域名,却擅自注册域名”dupont.com.cn“,在收到杜邦公司在中国的子公司的警告信后仍不纠正其行为,足以认定其注册域名的行为具有恶意。同时被告使用其他世界知名公司的商标注册域名的行为,亦足以佐证其注册。”dupont.com.cn“域名的行为存在的主观恶意。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杜邦公司弛名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包括停止侵权,并赔偿杜邦公司为本案诉讼而支出的调查取证费用。
同时,我国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行为主体的活动符合公认的道德标准,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被告恶意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无偿占有他人的商誉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亦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鉴于本案被告并未实际使用该域名,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撤销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注册的“dupont.com.cn”域名并赔偿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的调查取证费用的诉讼请求依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的抗辩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撤销其注册的“dupont.com.cn”域名;
二、被告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原告杜邦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的调查取证费用2700元人民币;
三、驳回原告杜邦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000元人民币,由被告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杜邦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人民币,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之日起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罗东川
代理审判员 娄宇红
代理审判员 苏 杭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侯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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