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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收集与异议制度的比较研究(10)
www.110.com 2010-07-27 16:54

  [9]张卫平, 陈刚. 法国民事诉讼法导论[M].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 95.

  [10]中村英郎. 新民事诉讼法讲义[M]. 陈刚等译.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1: 208.

  [11]汤维健. 美国民事司法制度与民事诉讼程序[M]. 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1: 440.

  [12]杨良宜, 杨大明. 英美证据法[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2:325.

  [13] 《民事诉讼法》第50 条第1 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第61 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材料。”《律师法》第31 条规定:“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

  [14]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16 条规定:“除本规定第15 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该《若干规定》第17 条具体规定了由当事人申请法院收集的证据的范围:(1)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若干规定》还确定了申请的基本程序。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在不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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