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模式也决定了法院对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活动的介入程度。在英美法系国家,大部分证据收集活动由当事人自主进行,无需通过法院,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请求后即可进行。在大陆法系国家,除了当事人自己持有的文书向法院自行提出及当事人主动向法院作出自认外,还要求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提供文书,要求对方当事人作出自认、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或申请鉴定人鉴定,都应当向法院提出,经审查后由法院依职权进行,法院控制着当事人双方的证据收集活动。
2. 程序正义观
模式上的差别折射出两大法系不同的程序公正观念,英美法系推崇对抗式的“司法竞技论”,认为双方当事人在一种高度制度化的辩论程序当中通过证据和主张的正面对决,能够最大限度地提供有关纠纷事实的信息,从而使处于中立和超然地位的裁判者据此作出为社会和当事人都能接受的决定来解决该纠纷。 [4]而大陆法系国家更加强调法官的积极参与,为了查明事实真相可以主动地向当事人发问和提出建议,以便从他们那里获得全部的案件真实情况,尽可能避免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资料的前后不一致和含混不清及由于疏忽而造成的失误。
在这种程序公正观的影响下,英美国家鼓励当事人收集更多更好的证据。对被开示证据的相关性规定得比较宽泛,拒绝开示的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要承担说服法官相信所寻求的资料与诉讼标的无关联性或过分加重负担或享有特权的证明责任。大陆法系国家则对当事人要求行使国家公权力保持谨慎的态度,对相关性要求比较高,要求提供证据的一方必须承担说服法院相信所申请收集的证据对认定案件中的争议事实有重要影响的证明责任,并且必须表明该证据的种类、特征、来源及与案件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不能进行“钓大鱼”式的证据申请。
3. 发现真实的观念
英美法系强调法官的中立性与当事人在发现真实方面的自我责任,在赋予当事人收集证据的广泛权利的同时,也容易造成提出证据方面的欺诈与证据提出过量的问题。 [5]为了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对抗,英美法系国家对于违背证据收集命令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制裁措施,如有推定申请方主张的事实为真,证据失权,强制出庭,直接驳回请求或抗辩,判处藐视法庭罪处以罚金或拘留等。但大陆法系国家强调发现真实的首要地位,对违反证据提供义务的制裁措施种类要少,力度也要小。英美法系国家经常使用的驳回请求或抗辩、直接作出败诉的缺席判决,禁止就某一主张或抗辩提供证据等制裁措施在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并不存在。大陆法系国家极少通过排除证据效力的手段来制裁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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