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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1)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前款(三)中其他关系系指:1、对于承办的案件事先提供过咨询的;1、与当事人、其代理人在同一单位工作的;3、曾任或者现任当事人法律顾问或代理人的;4、因介绍案件谋取利益的;5、其他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请求,应当在首次开庭前以书面形式提交本会,并说明理由。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第二十八条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本会主任决定;本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本会委员会会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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