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1)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前款(三)中“其他关系”系指:1、对于承办的案件事先提供过咨询的;1、与当事人、其代理人在同一单位工作的;3、曾任或者现任当事人法律顾问或代理人的;4、因介绍案件谋取利益的;5、其他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请求,应当在首次开庭前以书面形式提交本会,并说明理由。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第二十八条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本会主任决定;本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本会委员会会议决定。
- 上一篇:清远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
- 下一篇:内江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
相关文章
- ·中国国际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基本框架
- ·中国国际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三次修订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海口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2002年印度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2001年东京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197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 ·美洲国家商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 ·197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 ·2000年加拿大ADR委员会仲裁规则
-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大同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汉中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吉林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马鞍山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日照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