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6)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一次开庭以后的开庭的日期的通知,不受30日上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第七十四条 仲裁庭应当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裁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报经本会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七十五条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向中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或者依据一九五八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或者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其他国际条约,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承认和请执行。
第八章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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