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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2)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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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仲裁庭征得当事人同意也可以依据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及证据进行书面审理,也可以开庭审理。

第六十三条  开庭审理的案件,仲裁庭应在开庭3日前将开庭日期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第一次开庭以后的开庭日期的通知不受上述规定期限的限制。

第六十四条 仲裁请求的变更和反请求的提出,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与本规则第五十八条有抵触的,是否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由本会主任决定。

第六十五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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