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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7)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七十六条  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七十七条  本规则所规定程序的期限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由本会决定可以适当延长(法定期限除外)。

第七十八条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仲裁庭另有要求外,仲裁文书、通知、材料可以直接送达当事人、代理人,或者以邮寄、传真、电报等方式送达当事人、代理人。

采取上述方式不能送达当事人、代理人的,可以公告送达。

第七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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