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6)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本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认为仲裁申请书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要求当事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第十四条 本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15日内向本会提交答辩书。本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1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本条所规定期限如需延长,由本会主任决定。
第十五条 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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