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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4)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六十八条  本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立即向申请人发送仲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及附件材料连同仲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一并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通知书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本会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明文件。本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立即将答辩书副本发送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六十九条  被申请人如有反请求,应当自收到仲裁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本会。被申请人超过此期限提出反请求的,由本会主任或者仲裁庭决定是否接受其反请求。

本会受理被申请人的反请求后当将反请求书副本发送申请人。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反请求书副本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本会提交书面答辩。申请人未提交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七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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