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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7)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申请人变更请求或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应当在首次开庭前提出。但本会主任或者仲裁庭认为有正当理由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本会应当在收到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将反请求申请书副本送达申请人。遇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本会主任或仲裁庭决定。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反请求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会提出书面答辩;未提出书面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十六条  当事人提交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反请求申请书和有关证明文件,除向本会提供一份外,还应当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和仲裁庭的仲裁员人数,提供相应数量的副本。

第十七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当向本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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