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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3)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三十一条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或者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认为不必要开庭审理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进行书面审理作出裁决。

第三十二条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本会应当在仲裁庭开庭7日前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经商仲裁庭同意的,可以提前开庭。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3日之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第一次开庭以后的开庭日期的通知不受上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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