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8)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十八条 申请人应按照本会仲裁收费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仲裁费用。
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由被申请人预交仲裁费用。
第十九条 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本会应当将当事人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遭受的损失。
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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