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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25)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上款(二)、(三)项规定的案件处理费,由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预付。

申请人或反请求人在规定期间内不预交上述费用,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或反请求。对已受理的案件,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或反请求申请的,应当减半承担仲裁费用。

对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后申请撤销的案件,本仲裁委员会视工作情况和实际开支的多少,收取仲裁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

第六十二条  仲裁员报酬由本仲裁委员会按照仲裁员办理仲裁案件的工作时间、难易程序、争议标的大小等情况确定,从本仲裁委员会收取的仲裁案件受理费中支付。

第六十三条  该暂行规则由本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暂行规则自1998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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