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6)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四)有关证据材料。
第十二条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申请日期。
第十三条 本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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