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23)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前款规定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通知、材料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当事人拒收,可以留置、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九条 期间按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仲裁文书、材料、通知在期满前交邮、交发的,不算过期。
第六十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本仲裁委员会或者仲裁庭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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