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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15)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三十一条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仲裁案件开庭审理的日期由仲裁庭决定。首次开庭日期,由本仲裁委员会在开庭7日前通知双方当事人。

双方当事人经商请仲裁庭同意,可以提前开庭。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请求延期,但必须在开庭前5日以书面形式向本仲裁委员会提出。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裁决。

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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