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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16)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

第三十五条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提交外文书证,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第三十六条  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将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或专家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或专家鉴定。

对于涉及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实施权、非专利技术成果使用权和转让权以及技术成果完成者权利的争议,仲裁庭应当委托科学技术委员会或者专利管理机关作出结论后裁决。

第三十七条  专家报告和鉴定报告的副本,应送达当事人。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仲裁庭的要求,鉴定人可以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专家或者鉴定人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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