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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21)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在仲裁裁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裁决。未确定履行期限的,当事人应当立即履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第一章第二条所说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纠纷是指纠纷当事人中有一方是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或不是在我国登记设立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或者纠纷所涉及的财产在我国领域以外。

第五十六条  本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涉外仲裁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如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其仲裁文书的送达方式、期间及仲裁裁决的执行,参照民事诉讼法第四编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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