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阿拉伯商会调解、仲裁和专家鉴定规则(12)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申请还必须附有作为争议依据的合同的真实或正式的复印本,以及当事人之间 同意将争议提交欧-阿商会仲裁的仲裁协议(如果有的话)。申请也可以附上有关 的信函或文件。
向秘书/书记寄送的申请及材料,至少要一式三份。
采用了本规则的商会收到任何申请都会将申请立即转给秘书/书记,后者应按照第20条进行处理。
第20条
申请的转送-答复-反诉
1.秘书/书记收到上条规定的申请后应立即向申请人确认已收到申请,并向 对仲裁程序有管辖权的仲裁理事会(下称“理事会”)的秘书处及被诉人各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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