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根据欧洲--阿拉伯商会的调 解、仲裁和专家鉴定规则,最终予以解决。
如果调解失败,则争议应由按照该规则指定的一名或多名仲裁员,予以最终解 决。
当事人还以本条款接受欧洲--阿拉伯商会调解、仲裁和专家鉴定规则的第2 7条。
第一部分
欧洲--阿拉伯商会调解、仲裁、专家鉴定体系的组织结构
第 一节 机 构 第1条 欧洲--阿拉伯商会国际仲裁体系包括以下机构: 高级仲裁理事会 联合商会仲裁理事会 全体大会 秘书处/书记处 第2条 适用于两理事会的规定 高级仲裁理事会和联合商会仲裁理事会(下称“两理事会”)是根据阿拉伯和 非阿拉伯成员之间平等的原则组建并行事的。 理事会成员应完全独立,不接受任何权力机关的指示。政府官员只有在停止行 使其政府或官方的职能的期限内才有资格担任两理事会的成员。
两理事会应以绝对多数票方式选举出一个委员会,委员会由一名主席与单数的 若干名副主席组成。委员会中阿拉伯与非阿拉伯成员的人数应该相等。 法定人数应依以下两点确定:
(1)全体成员的半数出席;
(2)阿拉伯与非阿拉伯国家都有成员出席。
理事会的决定应一致作出。如果有成员反对,但至少半数的阿拉伯成员和半数 的非阿拉伯成员出席或被代表出席,那么以简单多数通过的决定仍为有效。
在符合本条规定的前提下,各理事会可以自行制定本身的程序,决定召开会议 的次数。
第3条
联合商会的仲裁理事会
每一个采用本规则的欧洲--阿拉伯联合商会都应在其内部设立一个仲裁理事 会。
每个仲裁理事会应由六名或十二名成员组成,阿拉伯成员与非阿拉伯成员的人 数应相等,成员的选择应根据其经验、专业和法律方面的能力以及公正性作出。 各欧--阿商会理事会应决定其仲裁理事会的人数,仲裁理事会人选应由商会 理事会在至少有三分之二的商会理事会成员出席的情况下选举产生。人员的选举应 得到出席的成员,或被代表出席的成员三分之二的多数票方为有效。
仲裁理事会成员的任期应为三年。每年要有三分之一的成员退职,如此循环进 行。退职的成员可以再次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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