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阿拉伯商会调解、仲裁和专家鉴定规则(23)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家法律所要求的份数。在仲裁的各项费用已由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支付后,只有秘书处/书记处有权将裁决的内容通知当事人。
根据本规则作出的任何裁决都是终局的,对其不能进行任何形式的上诉。
当事人对任何裁决都应本着诚信原则予以执行。理事会还会积极施加影响促进 根据本规则所作裁决的执行。
如一方当事人在拒绝自动执行裁决,那么任何一方当事人,如果有必要,都可 以向裁决执行地有管辖权的机关申请,要求其按照该国的法律程序对裁决予以强制 执行。
第26条
非机构仲裁
1.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规则进行的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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