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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阿拉伯商会调解、仲裁和专家鉴定规则(30)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含有回执的挂号方式寄给了秘书处/书记处、仲裁员或当事人,除非裁决可能被强 制执行的那个国家的内国法另有规定。   
2.用电传发送的通知,如在发电传的一天,收电人确认已收到或发电人用含 有回执挂号信方式确认通知,则应视为有效送达。   
第30条 
语 言   
1.本规则用三种正式语言写成--法语、阿拉伯语和英语。三种语言的文本 具有同等的效力。   
2.如果对规则文本在解释上有分歧,仲裁员或当事人可以将这种分歧提交高 级仲裁理事会,而高级仲裁理事会有绝对的权利来解决分歧。   
3.用不同的工作语言进行的翻译,由一个仲裁理事会或一个高级仲裁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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