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阿拉伯商会调解、仲裁和专家鉴定规则(24)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如果当事人决定采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规则来解决争议,并根据本规 则选择高级仲裁理事会,或欧阿商会的一个仲裁理事会作为仲裁员或第三名仲裁员 的指定机构,则仲裁庭应(如果当事人如此决定的话)除了拥有联合国贸法会规则 所赋予的权力和管辖权外,还拥有本规则所规定的一切权力和管辖权。
2.如果在合同中同意进行临时仲裁,但没有说明适用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的 仲裁规则,那么当事人如果同意,可以在合同中或在其他地方规定由高级仲裁理事 会或欧--阿商会的一个仲裁理事会来作为独任仲裁员,或第三名仲裁员的指定机 关。如果当事人如此规定,那么仲裁庭可以除拥有合同赋予的权力和管辖权外,还 拥有本规则所规定的一切管辖权和权力。
3.根据本条提出的任何要求,都应包括足够的信息,使理事会可以指定仲裁 员。 第三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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